企業併購法實施前 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如何領回
- 王宸諒
- 2019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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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解散的企業主請審視公司是否有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未領回?
企業併購法於91年2月6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在此法之前已沿用近30年獎勵投資條例。當時許多企業為響應政府獎勵企業合併經營之政策,以改善資本結構,節省人事、行政費用,降低成本,促進合理經營並擴大營業規模,並謀日後股票上市之目標起見,因此紛紛進行企業合併,並享受稅捐減免之措施。因此許多公司都改為【合併解散】。
若細心觀察企業併購法與獎勵投資條例,其中有一項在勞動法制上最大的差異,就是企業併購法有明文規定,公司進行合併時,消滅公司提撥之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於支付未留用或不留用勞工之退休金後,得支付資遣費;所餘款項,應自公司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全數移轉至合併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之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但是獎勵投資條例卻無在勞動法制上有所著墨,因此也衍生出許多的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的歷史共業。
怎麼說呢?『因為勞基法第二十條明文規定在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我們以當時的民情文化來看,勞工朋友留任的比率應該是相當高的,也就是說合併後的存續公司,必須承受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因此支付勞工退休的擔子相對加重,但卻無法將消滅公司的提撥之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移轉至合併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之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但反觀,消滅公司可能只支付一部分金額給不留任的勞工資遣費之後,消滅公司的雇主或許會留在存續公司擔任要職,或者就拿了一筆錢之後就離開了。幾年之後,再也沒有人會記得消滅公司的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是否有餘額?就算還有7位數的餘額,也只能繼續放在台灣銀行的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內,做為政府的四大基金護盤用。(政府的四大基金包括:公務人員退撫基金、郵儲基金、勞保基金、勞退基金)
在企業併購法實施前,消滅公司的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能否領回?最主要的關鍵還是要在合併解散當時的消滅公司負責人仍在世。只要還原合併解散當時的勞工動態及公司當時的股東結構,依據勞基法、公司法、稅法等條件一一抽絲剝繭,再向勞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很快就能將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順利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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