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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們 勞工退休準備金領回的權利要行使啊!​

  • 作家相片: 王宸諒
    王宸諒
  • 2019年6月22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雇主依勞基法規定必需義務幫勞工提撥退休金,若公司歇業解散時,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餘額也應領回。

近日參與企業團體餐敘,企業主分享現今經濟的波動比以往迅速,致使企業已無力招架紛紛結束營業。許多企業主渾然不知公司還有一筆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尚未領回。


早期台灣是亞洲四小龍之一,舉凡勞力密集的產業:紡織/鞋業/染整/印刷/電路板.......甚至包括餐飲/保全/百貨專櫃.......均為台灣的經濟蓬勃貢獻良多,當時法令規定需幫勞工做好退休準備,設立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然而許多企業主並未依規定執行開戶保障勞工應有的權利,主管機關因此多加了幾項措施:企業申請上市上櫃及外籍勞工,需辦理「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企業只能依規定按時提撥該專戶,因公司承辦設立作業流程,一般都不是企業主親力親為,所以許多企業主或許都不清楚該專戶的權利與義務。


公司法規定辦理歇業解散需向財稅機關申請清算,有些會計師在協助企業辦理清算時,由於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需向勞工主管機關/銀行/財稅機關辦理,因時效因素無法等待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註銷領回,便將該專戶暫不處理。


當公司辦理清算取得歇業解散公文後,常會忘記處理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註銷領回,等到事過境遷想再辦理,因相關文件不齊全,常被主管機關退件。即使該專戶順利註銷領回,也需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繳付業外收入20%之稅金外(先前為17%),還需再次辦理清算變更,加上以往公司股東需再開會依股權分配清算,其作業程序過於繁瑣因此停滯辦理。


上述狀況只要該專戶不被主管機關列管,均能有便利的解決方案物歸原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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