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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餘額無法領回之對策

  • 作家相片: 王宸諒
    王宸諒
  • 2019年6月22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營利事業解散或因無適用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工作年資之員工,而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註銷,所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民國80年至90年已陸續有台商轉進大陸,台灣公司雖為總部基地,但僅有行政作業人員,技術人員大多被外派大陸,一年回台假期僅有2~3次,無法勝任的台幹也都陸續離職,因此公司資深員工減少許多。由於先前公司已累計提撥一筆退休金在專戶,從80年至今公司員工人數寥寥無幾,其純舊制勞工及保留舊制年資勞工均無,但公司的勞保明細尚有負責人及董事。


今年1月初,公司收到台灣銀行勞工退休準備金對帳單,企業主考量大陸法規愈趨嚴謹,令台商們毫無獲利可言,因此企業主向承辦機關詢問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需備的文件,得知領回流程繁瑣複雜,也因而發現許多問題。


Q1:雇主為現任雇主的父親,專戶未變更印鑑


A1:公司負責人及印鑑卡變更


Q2:副主任委員已離職,專戶未變更印鑑


A2:副主任委員變更離職補選及印鑑卡變更(若無舊制勞工則依公司實際狀況評估)


Q3:雇主及董事的退休金能否由該專戶支應?


A3:依據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台勞動三字第○三○九七三號函: 委任之經理人或董事,非屬勞動基準法上受僱用之勞工,故其退休金不得自依法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事業單位若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工作規則中規定曾任勞工之委任經理人或董事,其屬於勞工身分工作年資之退休金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應,尚無不可,但非屬勞工身分之工作年資之退休金則不得自該退休準備金支應,仍應另行籌措。


Q4:資深員工離職時,並未填寫自請離職單


A4:需造冊員工資料並切結


依上述問題綜合評估,僅有Q3有困難度,其他的應要謹慎評估,尋找對策,方能避免被課20%業外收入稅收(前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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