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舊制/退休要件
- 王宸諒
- 2019年6月24日
- 讀畢需時 1 分鐘
已更新:2019年6月25日
勞工退休分為「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兩者之區別在於,「自請退休」的發動權為勞工,「強制退休」的發動權在雇主;如雇主所定之勞工退休金標準優於該規定時,可從其規定。
(一)自請退休(勞基法第 53 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1.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2.工作25年以上者。
3.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凡符合自請退休要件者,勞工有權隨時請求退休,縱使雇主依勞基法第 11 條規定預告勞 工終止勞動契約,亦應依同法第55 條及84條之2規定發給退休金。
(二)強制退休(勞基法第 54 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1.年滿65歲者。
2.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勞工如擔任具有危險性、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依照勞基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得 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前項第一款之年齡,但不得少於55歲。 資料來源引用:勞動部 勞動福祉退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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