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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盤點庫存 請別忘記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

  • 作家相片: 王宸諒
    王宸諒
  • 2019年6月22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105年起,雇主每年三月前,須撥足當年度符合退休資格者的舊制勞退金

勞基法於民國73年7月30日公布實施迄今已有35年,並依據本法56條第1項制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近10年來有諸多工廠關廠歇業解散,如:華隆紡織、太子汽車、耀元電子,均因當時法律並未強制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導致員工退休時,無法向工廠請領退休金,因此勞動部為此事件重新修訂法令。


  民國94年7月1日勞退新制實施,根據本法第9條說明: 雇主應自本條例公布後至施行前一日之期間內,就本條例之勞工退休金制度及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以書面徵詢勞工之選擇;勞工屆期未選擇者,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勞退新制實施後,許多企業主評估,假使員工全部選擇新制,則公司除了每月提撥薪資總額2%存入勞工舊制退休準備金專戶以外,還需每月幫勞工提繳不得低於每月工資6%,二項加總8%,因此雇主為了降低人事成本,而衍生3種策略方案:


第一案:將全公司員工於94年6月30日集體轉出退保,並於94年7月1日再 將全體員工以純新制加保,公司只需負擔6%。


第二案:鼓勵員工暫不選擇新制,有5年緩衝時間思考,公司只需提撥 2%。


第三案:未依照法令規定辦理年資結清,公司只需負擔部分金額。 公司只需負擔6%。

  綜觀3種策略方案: (第一案)公司並未告知員工而全體退保,待員工退休無法請領舊制退休金時,引發勞資爭議。 (第二案) 5年後,公司須負擔2.22倍的舊制退休金人事成本。 (第三案) 雇主仍須補足年資結清之差額。

  企業應製作員工年資清冊,評估舊制退休金人事成本,以免被勞檢主管機關開罰,每次可罰9到45萬並公布雇主姓名,且可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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